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6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告 賴正彬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8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71,813元,及自民國99年3月6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利息,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56,218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

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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