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代理人 陳柏翰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告 曾忠平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73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156元,及自民國105年
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816元,及自民國106年
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判決確定日起
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