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陳儀勳
陳儀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陳瑞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徐綉珠 原告 陳瑞金 訴訟代理人 鄧富榮 原告 陳瑞玉 訴訟代理人 古林慶 原告 陳瑞枝 訴訟代理人 劉宏隆 原告 陳羽泓
陳冠雲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鳳群 被告 陳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6號租佃爭議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 陳范榮妹 遺留之遺產,並稱陳范榮妹前與訴外人 陳武成 、 陳進龍 、 陳儀傅 共同向訴外人 游貴蘭 、 游碧華 承租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成立龍潭區「上字第85號」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該耕地租賃權或其補償金亦應列入遺產分割。惟游貴蘭、游碧華前以擴大家庭農場規模向桃園市龍潭區公所申請收回自耕,經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桃園市政府調解調處不成立,由桃園市政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第26條等規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審理,現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6號租佃爭議事件審理中,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租佃爭議事件卷宗核閱明確。本件被繼承人陳范榮妹之遺產是否包含系爭耕地租賃權,自應依租佃爭議事件終局審理結果為據。又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兩造既未合意僅就系爭耕地租賃權以外之其他遺產為裁判分割,則系爭耕地租賃權之存否乃為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