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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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陳儀勳
陳儀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陳瑞櫻 原告 陳瑞金 訴訟代理人 鄧富榮 原告 陳瑞玉 訴訟代理人 古林慶 原告 陳瑞枝 訴訟代理人 劉宏隆 原告 陳羽泓
陳冠雲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鳳群 被告 陳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陳范榮妹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遺產明細表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842萬2,143元,再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陳儀勳、陳儀忠、劉陳瑞櫻、陳瑞金、陳瑞玉、陳瑞枝各按其應繼分8分之1取得,原告陳冠雲、陳羽泓各按其應繼分16分之1取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36萬9,375元(計算式:8,422,143÷8×7=7,369,37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963元,扣除原告於起訴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7萬0,96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啟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