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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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82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文娟
黃森睿 被告 李沛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萬2,94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1,09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及109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40萬元,約定借款到期日為115年12月20日及116年10月29日,利率按年息3.37%及3.27%計付,自借款日起每月20日及25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所訂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所訂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詎被告僅按月攤繳本息至111年4月止,屢經催討,拒不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外,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免保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借據、戶籍謄本、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3-12頁),經核無訛,而被告雖對於原告所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但僅稱本件債權債務尚有爭議云云,然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敘明具體抗辯理由,亦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賴棠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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