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春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水(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12年7月15日死亡一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1頁)。本件已無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