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2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2號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再審部分,業經本院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以112年度聲再字第90號裁定予以駁回,則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呂綺珍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簡曉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