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5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楷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78號,中華民112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361、370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楷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沈楷程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5月25日111年度金訴字第1678號第一審判決,於112年6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略謂: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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