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亭儀指定辯護人范晉魁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701號),本院認為不宜(108年度基金簡字第10號),經適用通常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早至民國一0九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年4月1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評議結束並已寫作判決完成,並無再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茲為提昇司法威信,認有提早宣判之必要,爰提早宣判期日9日,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簡志龍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