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2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参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19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847號駁回上訴(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1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