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041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27日│95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毒偵字第448號│95年毒偵字第178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55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5日│96年6月27日│├─┼─────────┼──────────┼──────────┤│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555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25日│96年7月2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5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可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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