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2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