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27號
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至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八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参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 伍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至七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經查聲請人甲○○所犯附表編號八之罪係經通緝到案(被告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編號八之罪聲請減刑,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強盜│竊盜│收受贓物│││條例製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犯罪日期│92年6、7月間│92.6.22至92.8.20│92年4月中旬至│91年3月初││年月日│││92.7.1││├───────┼────────┼────────┼────────┼────────┤│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92年偵字│南投地檢92年偵字│南投地檢92年偵字│南投地檢92年偵字││關年度案號│第3574號│第3257號│第3742號等│第3742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1615│93年上訴字第193│93年訴字第32號│93年訴字第32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3.12.23│93.2.27│93.8.23│93.8.23│├─┼─────┼────────┼────────┼────────┼────────┤││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3年上訴字第1615│93年台上字第2303│93年訴字第32號│93年訴字第32號││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4.1.24│93.5.6│93.10.25│93.10.25│││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條例第11條第1項│││2項│││、第12條1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合│合│合│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有期徒刑三年九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二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5│6│7│8│├───────┼───────┼───────┼───────┼───────┤│罪名│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用│例二級毒品施用│例一級毒品持有│├───────┼───────┼───────┼───────┼───────┤│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2.8.20│92年1月至│91年底至│90.2.26││年月日││92.8.18│92.8.18││├───────┼───────┼───────┼───────┼───────┤│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92年偵│南投地檢92年毒│南投地檢92年毒│南投地檢90年毒││關年度案號│字第3742號等│偵字第805號等│偵字第805號等│偵字第389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32號│93年訴字第32號│93年訴字第32號│92年上易字第││實│││││2199號││審├─────┼───────┼───────┼───────┼───────┤││判決日期│93.8.23│93.8.23│93.8.23│93.1.13│├─┼─────┼───────┼───────┼───────┼───────┤││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3年訴字第32號│93年訴字第32號│93年訴字第32號│92年上易字第││判│││││2199號││決├─────┼───────┼───────┼───────┼───────┤││判決確定日│93.10.25│93.10.25│93.10.25│93.1.13│││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合│合│合│不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二月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役或罰金金額或│十五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