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3年度宜簡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四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麗珠 女四十三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毒偵字第一○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潘麗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瓣諢A如易科罰金,以■癡掑葷暻滼■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之認定,除應適用之法條有關論罪部分增補「其施用毒品前所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業已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犯罪
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郭淑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市○○路○段○○○號)
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怡麗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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