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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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五一О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住台中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