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一一六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之規定,僅記載
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鍾信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