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伶
陳冠宇
吳庭愷
羅盛宏共同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15號、111年度偵字第17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冠伶、陳冠宇、吳庭愷、羅盛宏各自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分別以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暱稱「LingLiu」、「陳冠宇」、「吳庭愷」、「羅盛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如附表所示之臉書,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辱罵告訴人林 于瑞 ,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形象及社會評價,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等4人分別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4人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分別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等4人之告訴,有告訴人之函文在卷可稽(院卷第33-3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編號行為人時間妨害名譽內容備註1劉冠伶111年7月30日出門幽會偷男人...,嘴硬超級不要臉...,被幹爛的 林于瑞 說謊的真漂亮刑法第310條第2項2陳冠宇111年7月30日你又不是白紙一張,裝什麼清高可憐冰清玉潔,精神不正常又沒家教,...,于瑞是誰?偷客兄的破女人阿和哥娶到林*于*瑞真倒霉出門偷吃開房間...,虧你長的算漂亮,嘴巴心思這麼心機?廚餘的破魚...,認識你覺得妳很好,結果..幹壞事。...我們學妳死不承認..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3吳庭愷111年7月30日你又不是白紙一張,裝什麼清高可憐冰清玉潔,精神不正常又沒家教,...,林于瑞我跟你不熟也認為你很好結果被男人弄的真髒,聽說你半夜出門過,行為不正常還找理由瞎掰。刑法第310條第2項4羅盛宏111年7月30日半夜出門找男人種草莓就是...,管你什麼死人骨頭,半夜出門騙腦公就是大錯特錯不要臉!!看八掛聊是非礙到誰?我們沒有指林名于到 姓瑞 刑法第310條第2項5劉冠伶111年11月7日栽贓妳跟妳朋友偷吃怎麼了?誰叫你們自己不管好老公跟你們姐夫亂來,...,但妳半夜出門是事實,有沒有開房間開趴就不知道了,...,寂寞難耐,需要背著老公去找男人。...,你妹妹真的很破對吧!刑法第310條第2項6劉冠伶111年11月8日MaggieLin你妹 于瑞珍 是狗吠良心,告了也是說嘴一輩子的紅杏出牆刑法第309條第1項7劉冠伶111年11月8日孩子的媽林×瑞孬種刑法第309條第1項8劉冠伶111年11月11日破麻的于,瑞.告死我啊!刑法第30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