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王春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江嘉貫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溢繳之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4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195元,經本院於108年5月13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等情,有裁定原本及正本、送達證書可憑。再審原告逾限未繳,本院乃於同年月23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下稱系爭駁回裁定),同日公告等節,亦有收費答詢表、系爭駁回裁定正本、主文公告證書可參。本件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系爭駁回裁定復屬不得抗告之終結訴訟裁定,於公告時即告確定,再審之訴之訴訟繫屬消滅,再審原告於再審之訴之訴訟繫屬108年5月23日消滅後之同年月27日,始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1萬5,195元,應屬溢繳訴訟費用,依首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