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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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債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03號原告頌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庭甄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律師
參加人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誠 訴訟代理人 李永順 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項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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