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4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分割遺產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三年度家訴字第十七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之被告黃○瑞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其承受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等獲准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而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復依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分割之規定同意分割個人金融及財富管理相關資產負債予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債權,為被告黃○瑞之利害關係人,為行使其權利,實有瞭解該事件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之證物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函5份、公告2份、變更登記表、家事事件公告、信用卡申請資料、債權餘額資料各1份等件為證,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