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9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佩儒
李幸諺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7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佩儒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幸諺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5時30分許」,更正為「5時35分許」;第6行「 林佑榮 ;李幸2人」,分別更正補述為「 林佑嶸 ;李幸諺2人」;第10行「前胸部」,更正為「前胸壁」;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告訴人即警員」,更正為「告訴人」;同欄(四)「證人 季佳萱 於警詢中之證述」,予以刪除;同欄(五)「對話譯各」,更正為「錄音對話紀錄1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告訴人 楊俊銘 係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於告訴人到場執行公務時,徒手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勢,其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打擊公務員執行勤務之士氣,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7365號被告何佩儒女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幸諺女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佩儒、李幸諺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5時3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鎮○街○○號「好樂迪KTV」樹林店內,因友人酒後而與其他消費者發生糾紛,嗣經同日負責巡邏勤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分局樹林派出所警員楊俊銘與同事接獲勤指中心通報後,立即前往上址處理,員警楊俊銘欲將其中一名男性林佑榮帶離時,何佩儒、李幸2人均明知警員楊俊銘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何佩儒先抓住楊俊銘之脖子,並以身體推撞,迨楊俊銘壓制何佩儒在地後,李幸諺見狀,復上前徒手推擠拉扯楊俊銘,致楊俊銘受有前胸部挫傷及前頸部挫傷之傷害,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勤務,而遭警依現行犯當場逮捕。
二、案經楊俊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何佩儒、李幸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即警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警員楊俊銘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三)證人 陳尚謙 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季佳萱於警詢中之證述。
(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警員楊俊銘出具之職務報告暨對話譯各。
(六)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畫面10張。
(七)樹林區仁愛醫院驗傷診斷書1紙。
二、核被告何佩儒、李幸諺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等罪嫌。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論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檢察官吳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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