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富川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五日所為一○六年度審易字第三一六五號就妨害公務罪嫌部分改依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就其被訴妨害公務罪嫌部分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惟本案目前有不宜改依簡易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