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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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聲請人 曾世雄 代理人 陳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0+1)×10×43元=4,730元)。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請說明核列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種類、來源及數額之依據,並分項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即:
㈠房屋部分:請提出最新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
之紀錄或證明。另聲請人應提出每月水、電、第四台電視費及市內電話費之實際支出相關單據或收據。又聲請人與何人同住?上開家庭生活費用是否有同住之人共同分擔?若未分擔,原因為何?請一併敘明。
㈡交通費部分:請提出每月油錢之實際支出相關單據或收據
。另聲請人主張每月停車費約2,300元云云,聲請人如何核定此部分,請敘明並提出相關單據或收據。
㈢手機費部分:聲請人有何必要代妻子、孫子繳納每月手機
費,請詳實敘明,並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相關單據或收據。
㈣汽車貸款部分: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實際繳納相關單據或收
據。聲請人應敘明總價金為何,已繳納幾期,尚有幾期應繳納等情,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每月扶養費5,000元等語,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有無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依據為何?另請陳報聲請人之父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說明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提出聲請人之父親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四、聲請人主張以計程車及兼職按摩為業云云,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計算計程車所得及按摩收入所得,請敘明之;另聲請人主張每月房租1萬3,600元,係因按摩所需等語,請說明兩者有何關聯及必要性。
五、聲請人應提出交通工具行照、及其配偶之戶籍謄本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六、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七、另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敏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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