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聲請人 潘潔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8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4人×10份=6,02
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含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請提出聲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以及聲請人本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請陳報提供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陳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以及目前至今為止,領取薪資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完整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如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九、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管理費380元」、「水電瓦斯費895元」,請就各該支付項目及金額,提出費用收據、繳費單據等文件證明。
、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電話費799元」、「醫療費350元」。請就各該支付項目及金額,說明有何支出原因必要?並提出繳費收據、診斷單據等文件證明。
、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母親潘○花、女兒潘○彤,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各3,000元、10,000元。請說明潘○花及潘○彤有無另外領取給付、年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
、請提出受扶養人潘○花、潘○彤之104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潘○花、潘○彤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陳稱扶養女兒潘○彤,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請列表說明,每月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如醫療費、交通費、雜支費等等),並提出相關單據資料佐證。
、請聲請人說明母親潘○花,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潘○花之關係,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以及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為何?分擔理由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聲請人陳報,受扶養人女兒潘○彤,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為1人。但扶養子女係父母共同扶養義務為原則,即令離婚亦應負擔扶養子女義務。請說明為何潘○彤係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並請就獨力扶養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