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 王年綿
邱鳳英 王興顯 王前民 王前翔 被告 王興斌
王興治 王秀珍 王秀娟 王秀清 王秀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先後於107年1月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瑋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