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0日下午4時40分許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14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14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5款所列罪名,但其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是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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