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傭金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宛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田仁 間因請求給付佣金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