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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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 鄧振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米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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