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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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06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國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光雄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9,000元,應徵裁判費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1,2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