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8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仿冒商標圖樣商品計叁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補充本件判決附件如附表一、二所示。
2可洛米公司發現後派員分別於96年1月11日、1月16日購
得相同於如附表一所示經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項鍊1條(
如偵卷第41頁)、近似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
如附表二所示經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戒指1只、墜子1只
(如偵卷第42頁)等物。
二、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定
,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刑期
2分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仿冒如附表一、二所示商標圖樣商品3件(即項鍊1條、戒
指1只、墜子1只),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
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淑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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