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95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3月18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捌佰肆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3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3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785-BK號自用小客車為00年10月5日領照使用,有行車
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96年7月16日受損時已使用9月又12日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1年為
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為10月,其零件
已有折舊,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修車支出之零件費
為新臺幣(下同)為14,500元,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
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汽車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千
分之三六九,上開零件之折舊金額為4,459元〔計算式:①
第一年:14,500×0.369×10/12=4,459;①=4,45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
件費為10,041元(14,500-4,459=10,041元)。此外原告
又支出修車工資13,800元,則原告共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及
工資共計24,007元(10,041+13,800=23,8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