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41號聲請人 陳仁憲 即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6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相對人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經本院於99年5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起2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9年5月12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