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О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後,綜合全案情節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健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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