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二號
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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