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欽因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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