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219號
原   告  莊俊德
被   告  陳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以103年度交附
民字第158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5日下午4時44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
區○○路往泰山區方向行駛,於行經新北市○○區○○路與
中正路交叉路口時,欲在上開路段右轉進入中正路,本應注
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市區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於上開路段驟然右
轉,撞擊同路段方向直行由原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致原告機車往前滑行而碰撞於中正路口等候紅
綠燈之訴外人 游志翔 (未受傷),原告人、車倒地,因而受
有肘、前臂及腕損傷、髖挫傷、膝損傷等傷害,原告因之受
有精神損害,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到庭固不爭執與原告發生車禍致原告受傷及因此經判刑
確定在案,惟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云云置辯,並聲明:求
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有過失傷害之行為,
致原告受傷一節,為被告所不爭,被告復因此傷害犯行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392號提起公訴,
本院刑事庭103年度交易字第296號刑事案件審理後,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刑事庭則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處理,復於
103年11月24日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
1日確定在案一節,有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6903號卷宗影本
1份可佐,則被告確有過失不法侵害原告身體之情事甚明,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實在。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所謂之「相當」,應
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身體、健康、名譽之影響是否重大及被
害者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
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過失傷害原告
之身體,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尚非無據
,再查﹕本件車禍之發生係因被告駕駛車輛,本應注意車輛
行駛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其車身不慎與同向直行之
原告普通重型機車擦撞所致,惡性不大,原告所受傷勢非重
,再審酌原告目前仍在大學就學,在家中經營之土地工作,
日薪約2000元,名下有1部機車,而被告之學歷為大學畢業
,目前待業中,名下無財產等情,亦據兩造陳明在卷(參見
本院10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可佐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以30,000元為相當。
三、綜上所述,被告既有過失傷害原告之不法行為,原告主張受
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而請求被告賠償100,000元及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於上開30,000元及自10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於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
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且又本件係關於請求
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0元以下者之小
額訴訟,爰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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