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6日│98年10月6日│99年3月13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402號│98年度毒偵字第6402號│99年度毒偵字第75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0號│99年度訴字第150號│99年度港簡字第92號││├───┼─────────────┼─────────────┼─────────────┤││日期│99年3月24日│99年3月24日│99年7月21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0號│99年度訴字第150號│99年度港簡字第92號││├───┼─────────────┼─────────────┼─────────────┤││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8月6日│├───┴───┼─────────────┼─────────────┼─────────────┤│附註│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第7000號│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第7000號│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