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廖本揚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嫌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羅永安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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