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5號抗告人巴克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