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AOXUAN.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CAOXUANSOA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查被告CAOXUANSOA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及依刑法第95條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