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43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耀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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