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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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28號上訴人 陳佳蘭 被上訴人 謝博峰 (原名 謝宗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博峰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參萬參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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