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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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勞簡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郭明怡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翰 律師
蘇宜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時三分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李維心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