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成在┌─────────────────────────────────────────┐│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6年度票字第2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發票地││號│││(新台幣)││││├─┼────┼──────┼─────┼──────┼──────┼───────┤│1│乙○○○│92年07月16日│1,800,000│92年07月17日│92年07月17日│金門縣金湖鎮│├─┼────┼──────┼─────┼──────┼──────┼───────┤│2│乙○○○│92年12月23日│1,800,000│92年12月30日│92年12月30日│金門縣金湖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