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 楊奕強 即祭祀公業 楊振元 管理人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楊奕強為祭祀公業楊振元現任管理人之證明,並陳報祭祀公業楊振元係由多位管理人共同管理或由一人管理。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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