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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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0八號),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後,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訊問後自白被訴之犯罪事實,經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乃文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