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二0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潤祥 律師被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廖碧英 訴訟代理人 鍾博任
彭琇瑩 劉豪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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