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五五號
原告大香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尉遲真平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五五號
原告大香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尉遲真平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