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八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法官傅中樂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