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六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據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和解書,本票權利人應為東峻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B書記官楊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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